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明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张运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王芝妮,女,1953年10年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张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朝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运安,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民营科技园区西区西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邢记成,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邢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张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明周与原审被告张运安、王芝妮、张建辉、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许昌鹿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邢记成、张春玲、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豫100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