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晶,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杨成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晶与被告杨成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晶以起诉后被告付清租金、腾退房屋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