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俊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诸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02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06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05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杨俊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杨俊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01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俊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俊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吴 陶 人民陪审员 杨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