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艳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付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艳花与被申请人付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艳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秋梅价值1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阮小林(身份证号3604241963××××××××)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修水县铺面(房屋产权证号:修房权证义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艳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付秋梅名下的财产,价值以160000元为限。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一年。
二、查封阮小林(身份证号3604241963××××××××)名下位于修水县铺面(房屋产权证号:修房权证义字第××号)。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