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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旦正项杰,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申请执行人:扎西本,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泽库县。

被执行人:羊格才让,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旦正项杰、扎西本与被执行人羊格才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3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偿还申请执行人旦正项杰、扎西本欠款21000元及其他损失2000元,此款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被执行人羊格才让负担。因被执行人羊格才让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旦正项杰、扎西本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3352.5元,申请执行费为25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羊格才让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羊格才让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羊格才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线索。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名下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信息。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名下可供执行的股权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格才让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名下可供执行的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羊格才让在户籍所在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申请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有23352.5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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