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 负责人周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张密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密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