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庆武,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根,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宿迁金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严菲,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亮、张春光,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庆武诉被告宿迁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根、王某、被告金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亮到庭参加诉讼。因审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根、李小勇、被告金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庆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修复金某花园二期商铺;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空置损失(暂定23万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租金12万元计算至实际修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之日止)、公证费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宿城区商铺。同年9月1日,被告通过南京金某国际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将上述商铺钥匙交付原告。原告领取钥匙后,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陪同原告验房,验房发现室内南墙开裂、粉刷层严重起鼓脱落、渗水等诸多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当时承诺立即修复,但物业公司迟迟未予修复。后原告发现西墙面亦出现渗水、粉刷层脱落现象,且地面墙角长满青苔。原告多次催促物业联系开发商及时修复,物业公司口头承诺立即维修,但至今亦未能修复。因被告出卖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该房自交房之日起至今无法正常使用,故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出现的渗水及裂缝问题被告物业公司已经维修完毕,维修之后是否出现新的问题,尚未接到原告的投诉及通知,如修复之后原告所称的问题仍未解决,被告公司同意修复。涉案房屋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验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影响涉案房屋使用功能,其主张要求赔偿空置损失及公证费,没有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不同意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依法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4日,金某公司与王庆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开发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房屋出售给王庆武。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钢混结构,总建筑面积地上1层,建筑面积共65.76平方米。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如地面、墙面、天花板、楼面等出现裂缝,经具有鉴定资质机构的技术员确认不影响安全后,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通知后10日天内安排人员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020年7月24日王永根申请对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金某花园商铺存在的墙壁渗水、墙面粉刷涂料脱落、墙根生青苔等现状予以保全证据。宿迁市宿迁公证处于2020年7月25日对商铺的门牌、室内墙壁渗水、屋内积水、墙面涂料脱落、室内青苔及屋后墙壁破损现状进行摄像。 关于漏水的事实,原告王庆武陈述,拿房子当天就反映房子后面有裂缝,地面有青苔,就怀疑可能漏水。后来一个多月左右我们又去找物业,物业说派人来修了。每次去找都口头答复去修,但是一直没有去修,到现在为止还没修。被告金某公司称,房屋交付后原告王庆武反映过裂缝问题,渗水是2019年6月底7月初,物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份进行修复。修复过之后,金某公司未收到原告王庆武提出房屋仍存在渗水的问题,直到接到法院的通知才知晓。 另查明,案外人郭某与王庆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金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郭某诉称从王庆武处租赁金某国际花园面朝北房屋商铺,租赁房屋因墙面严重渗水,不具备装修使用条件,后经多方协调处理仍耽搁其一个月的使用期限,对其造成的损失,王庆武应予以承担。本院经依法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7日,原告郭某(乙方)与被告王永东(甲方,系被告儿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洪泽湖路南侧金某国际花园面朝北房屋商铺,面积合计月13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用于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合同期满,此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期内年租金为240000元,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次年年租金在年周期满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以此类推……2019年5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宿迁山岭装饰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装修事宜签订《装修协议》。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墙面存在渗水问题。后宿迁山岭装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9年5月28日,经与金某北苑商铺约定由本公司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根据双方约定,我司应于2019年7月8日前完成该商铺整体装修公司。在本公司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商铺后墙墙面渗水。因后墙严重渗水,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需墙面渗水问题后装修工作才能继续进行。经多方协调,于37天后墙面渗水问题才得到解决,故而导致装修完成时间比计划完工时间延迟了37天。被告及第三人对于涉案房屋存在漏水事实予以认可,至于维修时间,被告陈述:2019年6月20日左右发现漏水……大概6月27日左右,金某总共叫丁志远到现场看,说没有办法修,属于前期盖房子时候外粉刷防水没有做,地底下生水,墙面也生水……金某大概7月20日左右入场维修,断断续续修到现在也没有修完,8月6日左右维修人员就撤场了完全不来了。第三人陈述:当时物业公司6月底7月初发现这个事实,业主找到物业公司。” 上述事实,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庆武、金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涉案房屋在交付后出现渗漏水等质量问题,金某公司应按合同履行修复义务,并承担修复期间给王庆武造成的各项损失。 关于原告王庆武主张判决被告立即修复金某花园二期商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金某公司也承认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但未举证证明已将漏水问题修复至合格,原告王庆武所举证书证明涉案房屋于2020年7月25日还存在的墙壁渗水、墙面粉刷涂料脱落、墙根生青苔,涉案房屋存在漏水质量问题,被告金某公司应将涉案房屋漏水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至合格。 关于原告王庆武主张房屋空置损失。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王庆武无法使用,给王庆武造成空置损失,王庆武有权主张。关于空置期的起算时间,根据原告王庆武提供的租赁合同,其接收房屋后出租时间不一,有2018年出租的,也有2019年5月份出租的,且原告王庆武所举的验房记录复印件不能证明在接收房屋时因存在漏水问题要求被告金某公司进行维修,故综合涉案房屋系商业用房及王庆武同地段其他房屋出租时间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空置期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被告金某公司辩称渗水问题已于2019年7月份修复,但未举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被告金某公司于2019年7月份维修后,原告王庆武并未举证证明就漏水问题要求被告金某公司进行维修,故本院依法酌定原告王庆武对于2020年之后的扩大损失不得要求被告金某公司进行赔偿。关于赔偿的标准,结合原告王庆武在同地段其他房屋的租赁费用,本院依法酌定年租金为10万元。 关于公证费2000元。本院认为,该费用系原告王庆武为进行证据保全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金某公司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宿迁金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宿迁市宿城区金鹰花园商铺漏水质量问题修复至合格; 二、被告宿迁金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庆武10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王庆武负担2100元,被告宿迁金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夫宝 人民陪审员 管 莹 人民陪审员 麻彩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