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呢喃,荣成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晓森,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许金平,女,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韩明波与被告商晓森、许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韩明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明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鞠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