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峰。
被执行人张萍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张萍萍民事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9739号文书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萍萍应履行支付177642.97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张萍萍民事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9739号文书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张萍萍民事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9739号文书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