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严凤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被申请人:郭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被申请人:焦丽娜,女,40岁左右,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严凤亮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旭所有的位于池北区场区常青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住宅以及被申请人焦丽娜所有的车牌号为吉KUxxxx小型轿车的车籍。申请人严凤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凤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郭旭所有的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场区常青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抵押等;
二、将被申请人焦丽娜所有的车牌号为吉KUxxxx小型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申请人严凤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