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饶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正与被告饶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彭正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正以与饶倩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彭正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见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舒钰 代理书记员  舒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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