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贻星,男,1965年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凤,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沙河市顺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南高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俊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利强,男,1978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县。
被告:苏亮涛,男,1988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贻星诉被告沙河市顺诚运输有限公司、苏利强、苏亮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决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贻星以已与被告苏利强达成和解协议,苏利强自愿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贻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贻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贻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