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州大道中银综合楼第九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谢雪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斌,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慕红,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卢沛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沛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1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联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因其与被执行人卢沛杰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且同意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卢沛杰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本院可依法对本案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粤5102执1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蔡锡焕
审 判 员 沈沛芸
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