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素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被申请人:徐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素清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卢龙县佳奇粉丝厂内的木薯粉、粉条及被申请人徐继明在卢龙县信用社存款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高素清以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继明在卢龙县信用社存款40000元;查封卢龙县佳奇粉丝厂内的木薯835袋(每袋100斤)、粉条220袋(每袋15斤)、粉条150袋(每袋16斤)、粉条350袋(每袋19斤)、粉条50袋(每袋20斤)、粉条30袋(每袋30斤)、土豆面子和次面子3000斤、次粉8000斤,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徐继明保管,不得作出转让、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本次财产保全限额为257892元。
案件申请费1810元,由申请人高素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