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方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二连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国荣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26MA77X5L70R,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一八四团轩辕南路吴氏综合楼1幢负一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陈讲生,该合作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方祥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国荣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6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2执2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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