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婷婷,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姚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苏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21)苏0602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某、姚某履行其还款义务的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