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红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申请执行人:张焕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红冰、张焕君与被执行人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赵建华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冰33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张焕君借款3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350元,由被告赵建华负担。因被执行人赵建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红冰、张焕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豫11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赵建华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网络支付机构存款。 2、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赵建华有豫L×××××车辆一辆,现已查封,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 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兆华 审判员  李红歌 审判员  刘亚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