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郑宝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常进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雷诉被告郑宝财、常进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国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82元,由原告陈国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