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MB19597826。

负责人张国锄。

被执行人何正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农(渔)罚〔2020〕6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诸农(渔)罚〔2020〕6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何正云于2020年6月8日4时在诸暨市白塔湖湿地,使用丝网3张捕捞时,被诸暨市白塔湖湿地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现场有实际使用违法工具丝网3张。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何正云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何正云应缴纳的罚款7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何正云未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诸农(渔)罚〔2020〕6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何正云应缴纳罚款7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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