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 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祖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祖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 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静昀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