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红梅,
被执行人:李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红梅与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案款28000元、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李程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程共计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款4000元,下余案款24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程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2000元,直至案款清偿完毕为止,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款履行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