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尤铁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志勇,曾用名方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尤铁梅与被告方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铁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铁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2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12月因被告承接了基建工程的包干业务,需要支付民工工资,找原告借款,原告当即同意借款26,000元,2017年12月20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当时约定原告随时要钱被告随时还。原告于2018年5月4日找被告催讨,被告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未付,后来连电话都不接。

被告辩称

被告方志勇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共和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借条,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曾用名方志军。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于2017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尤铁梅26000元整(二万陆元整)方志军2017年12月20日”。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被告应向原告予以偿还。关于借款金额,借条载明借原告26,000元,括号里的大写“二万陆元整”,大写数字应是对前面小写数字的补充说明,由于大写不规范,大写的借款尾数也不符合借款的通常习惯,本院认定借款金额为26,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方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尤铁梅偿还借款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方志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