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骆燕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夏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审理经过
骆燕利与夏宝明民间借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22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夏宝明从2021年5月起,每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夏宝明如果逾期,原告可就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就未履行款项应从逾期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骆燕利支付利息。因夏宝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骆燕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夏宝明无证券,有银行存款合计9007元扣缴执行费260元,剩余8747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2、网络总队总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夏宝明有一辆车牌号为豫F×××××小型轿车,经到鹤壁市车辆管理所调查,未查询到该车辆权属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夏宝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3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747元,尚余15253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骆燕利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夏宝明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骆燕利发现被执行人夏宝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