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窦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窦某某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窦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六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窦某某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给窦某某家属做思想工作后,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私下自愿达成协议,于2021年7月26日窦某某家属已缴纳执行款2000元,剩余案款4000元由窦某某家属在2022年8月底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5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