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马斌,化名徐代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2005)浙刑二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2月2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
罪犯张马斌曾减刑3次共减刑4年。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张马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张马斌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马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先后获得表扬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马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张马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 判 员 尹 惠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兰 · 卡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