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10-10)。
法定代表人:程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永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永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胜银行存款人民币9147394.98元[其中支付工程承包款8599451.4元、逾期还款利息损失93427.74元(以8599451.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316029.84(以859945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3104元、案件受理费6538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