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孝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申请人:游相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申请人:谭本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孝体与被申请人游相慈、谭本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孝体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游相慈、谭本桃名下房产,具体如下:1.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131号,产权证号:湘(2021)张不动产权第0××0号;2.慈利县零阳镇紫霞林洋西路,产权证号:0××2号;3.慈利县慈影之都1栋134号,产权证号:湘(2021)慈不动产权第0××5号;4.慈利县金慈商业街B(4)栋1122,产权证号:湘(2021)慈不动产权第0××9号,并提供了诉讼保险担保,保险单号为60303010460202100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孝体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游相慈、谭本桃名下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思善桥居委会131号面积为142.85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湘2021张不动产权第0××0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游相慈名下位于张家界市慈利县××镇××路面积为165.56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号码为0××2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谭本桃名下位于张家界市慈利县慈影之都1栋134号面积为88.38平方米的商铺(产权证号:湘2021慈不动产权第0××5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谭本桃名下位于张家界市慈利县××街××(4)栋1122号面积为60.59平方米的商铺(产权证号:湘2021慈不动产权第0××9号);
上述一至四项的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孝体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