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钢,曾用名陈小刚、陈锋,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捕前住贵州省仁怀市。2020年6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琳,贵州降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小钢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黔038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小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小钢,审查其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小钢与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负责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在仁怀市、习水县片区的药品销售工作及药款收款工作。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陈小钢将所收到的药款七十余万元未按协议规定时限上交黔瑞医药公司,并私自将公司药款用于做酒生意和生活消费,拖欠黔瑞医药公司药款七十余万元至今。经贵州红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陈小钢欠交药品销售款760307.80元,其中应提佣金372589.18元。截止案发,陈小钢仅向公司上交26000元,其余款项未上交。另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根据陈小钢提交的采购计划采购药品后,因陈小钢未及时销售药品导致药品有效期问题,低价处理一批药品亏损37894.25元,报废一批药品成本30928元。

一审基于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小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属于公司的药款430540.8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小钢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其未退赔侵占款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结合被告人家庭困难的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小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责令被告人陈小钢退赔被害人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三万零五百四十元八角七分。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小钢以“尽管家庭经济困难,家人仍在积极处理还款事宜,认罪认罚,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陈小钢2017年11月10日与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负责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在仁怀市、习水县片区的药品销售工作及药款收款工作。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未将收到的药款760307.80元按协议规定时限上交黔瑞医药公司,并私自用于做酒生意和生活消费,扣除应提佣金372589.18元及已上交26000元外,非法占有公司药款361718.62元。此外,因陈小钢未及时销售药品导致药品有效期问题,低价处理一批药品亏损37894.25元,报废一批药品成本30928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列述的相关证据在卷证实,并经二审审查核实。二审期间,上诉人陈小钢未提出新的证据,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小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黔瑞医药公司药款361718.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上诉人陈小钢所持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对于上诉人陈小钢系初犯,归案后坦白认罪,并认罪认罚等情节已在量刑时作了从轻考虑,但将上诉人陈小钢因渎职行为而造成的药品亏损37894.25元、报废药品成本30928元均认定为职务侵占不当,导致量刑失当,依法应予改判。对于其渎职造成的损失共计68822.25元应当从其一审认定的职务侵占的金额内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小钢退赔被害人贵州黔瑞医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1718.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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