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灌南县五队合作商店,住所地灌南县五队街。
法定代表人:何国亚,该商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长锦(曾用名周长井),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张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张新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吴炳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灌南县五队合作商店与被告周长锦、张高林、张新锁、吴炳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灌南县五队合作商店于2021年3月23日以该案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灌南县五队合作商店以该案双方正在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灌南县五队合作商店撤诉。
案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