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周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邓弘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志伟与被执行人邓弘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29民初560号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邓弘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志伟到期借款70,000元。因被执行人邓弘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发令于2021年2月19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邓弘武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限制了消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邓弘武所有的车辆,但本院未实际控制;分期提取被执行人邓弘武的工资内收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1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申请标的70000元,结案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 波 审 判 员  魏启国 审 判 员  张 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秋露 书 记 员  艾莎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