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陆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陆家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丽丽,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陆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丽丽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陆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陆家营子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