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0年11月18日,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务资料后,对债务人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除货币资金8.48元,债务人无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其他财产,无破产财产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关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的情况,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崴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炯 审判员 孙红日 审判员 刘建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皮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