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琼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龙泽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毕节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箱子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宇,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琼飞、龙泽光诉被告毕节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琼飞、龙泽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琼飞、龙泽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6.00元,由原告胡琼飞、龙泽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