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19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环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普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锡明,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江苏经贸科教园7A座2楼。

法定代表人:戴丹,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环艺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诺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2民初3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关系系承揽合同关系,应当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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