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现住新疆昌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亮与被告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海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海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118800元(按月息1分,从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1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的父亲是朋友关系,被告在尉氏县建油脂加工厂时向原告的父亲借款,口头约定月息一分,后来多次还款。2015年原告的父亲去世,在2017年10月1日,经结算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270000元,双方协商后,被告把原借条改为现在的借条,债权人变更为原告,以后被告再没有还款。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予公断。

被告辩称

被告王**俭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高海亮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目的:王**俭借原告父亲的钱,后来原告父亲病重时将该债权转移给原告,王**俭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2、录音光盘一张,证明目的:2020年-2021年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要账,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3、证人谷某出庭作证证言。本院对原告高海亮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经审查,原告高海亮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海亮的父亲高保山生前曾做棉籽生意,被告王**俭曾在开封市尉氏县开办有加工棉籽的油厂,二人通过生意熟识后,被告王**俭多次向高保山借款。高保山去世前,将其对王**俭的债权转让给其子高海亮,并通知了王**俭。2017年10月1日,王**俭向高海亮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高海亮现金贰拾柒万贰仟圆整,王**俭,2017年10月1日。”后经高海亮多次催要,被告王**俭偿还高海亮借款本金2000元。

2021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王**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民事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债务应当清偿,高海亮父亲高保山自愿将其对王**俭的债权转让给高海亮,并且通知了王**俭,王**俭向高海亮出具借条,该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故对高海亮要求王**俭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高海亮要求王**俭偿还利息118800元的诉讼请求,因王**俭于2017年10月1日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有利息,且原告高海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案涉借款约定有利息,故对高海亮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高海亮与王**俭对借款期限内及逾期利率均未约定,故逾期借款利息应当参照高海亮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按年利率3.85%计算,起算日期为高海亮起诉日期2021年6月4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海亮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0元为基数,期限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息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高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32元,由原告高海亮承担1782元,被告王**俭承担5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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