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6号8楼、9楼。 主要负责人:陈艳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周文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卫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被告周文刚、王卫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被告周文刚、王卫霞还完欠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明晶 书记员 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