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柴贝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柴东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702室。 代表人:徐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安,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娈、原告柴贝贝、原告柴东超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书面确认涉案纠纷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对三原告的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娈、原告柴贝贝、原告柴东超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娈、原告柴贝贝、原告柴东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孙亚楠 书 记 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