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尤明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赵士培(与原告尤明栋系夫妻关系,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怡景花园A区北门歆达超市。

被告:乔方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通辽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尤明栋、赵士培与被告乔方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士培(尤明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乔方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尤明栋、赵士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乔方昊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1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乔方昊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赵士培借款15000元用于当日倒手,并出具借条一枚,约定当日即还款。此款当日乔方昊仅还款4000元,余款经原告尤明栋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又于2020年6月26日出具“个人分期还款协议书”,但是此后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偿还欠款。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乔方昊辩称,借款属实,但应该已经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还款5000元,剩余款项未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尤明栋与赵士培系夫妻关系。乔方昊因向尤明栋、赵士培借款15000元,于2020年6月24日为其出具借条一枚,载明于当日还款。当日,乔方昊通过微信转账向尤明栋还款4500元,余款未予偿还。此后乔方昊又与尤明栋签订《个人分期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乔方昊分三次偿还欠款,第一期还款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第二期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30日、第三期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每期还款人民币3666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乔方昊至今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尤明栋、赵士培向本院提举的借条一枚、个人还款协议书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三页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双方对乔方昊还款金额存在分歧,但根据微信转账记录,能够认定已偿还款项数额为4500元。在偿还借款4500元后,乔方昊未能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故尤明栋、赵士培主张乔方昊偿还借款本金10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方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尤明栋、赵士培借款本金10500元;

二、驳回原告尤明栋、赵士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乔方昊负担36元,尤明栋、赵士培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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