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莹,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某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五家企业B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某莹与被执行人杨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227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50元。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莹和被执行人杨某琳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某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莹借款5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同意从其工资账号中扣划24600元,剩余的25400元,限于2022年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二、被执行人杨某琳自愿负担该案执行费650元,并于2022年2月底前付清;三、被执行人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时间履行全部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则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四、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全部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227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元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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