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南宁龙光商业广场G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27918Y(1-1)。
负责人:马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罡宁,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南丹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杨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杨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告的户籍住址为广西南丹县,经常居住地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故本案应当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在南宁市务工的劳动合同书、租房材料以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派出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等材料,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南宁市青秀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杨霜向本院提出管辖权
异议有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杨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