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岳兴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林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赵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金红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煜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众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建新、赵雪、金红洁、大连煜欣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众森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红洁应交纳执行款700万元,利息296,564.75元及逾期罚息,被执行人林建新、赵雪、大连煜欣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众森食品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执行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在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执行人应共同缴纳律师费5,000.00元,诉讼费31,460.00元,执行费64,0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建新房产两处,该两处房产已在另案被本院依法拍卖。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众森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七处并依法拍卖,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493万元以物抵债。另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众森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使用权土地,因该土地为国有土地,无法处置。经网络对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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