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孝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义市。
被告:郭苏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古孝松与被告郭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古孝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古孝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