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慈溪市交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29287W。

法定代表人:柴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环,慈溪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品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7039504Q。

法定代表人:施皎玲。

审理经过 原告慈溪市交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品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溪市交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品臻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慈溪市交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欠款计人民币81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业务范围含车辆GPS系统租赁。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因自身货运车辆运营需要,现原告租用GPS系统共计9套,约定该系统使用服务费为50元/套/月,同时另行约定由原告先行垫付该些GPS使用时所产生的移动数据月租费,再统一向被告收取。但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对上述各项费用始终拖欠不付,直至2012年12月底双方解除合作关系止,被告尚欠原告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份的GPS租用服务费及相应移动数据月租费共计8190元未曾偿付。鉴上,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被告辩称 被告慈溪市品臻食品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法人柴泽峰与被告法人施皎玲两人之间认识吗?有见过面吗?原告做租赁那与被告公司之间有租赁合同吗?签订合同代表人是谁?原告方与被告方谁同意可以约定垫付费用?协议书谁代表签字?根据原告提供的时间来看,当时被告公司正常运营,原告每月可以根据提供开具的发票票据去财务部直接结算费用,为什么没有去结算?公司运营至2014年,现已注销。本该每月产生费用支付,为什么累积到十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GPS服务,每月产生服务费450元及通讯费180元,通讯费由原告垫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述服务费及通讯费共计产生8190元,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开具给被告的通讯费发票,可以认定通讯费由原告垫付的事实存在,结合原告提供的服务费发票,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GPS服务的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向被告提供GPS服务后,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通讯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慈溪市品臻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慈溪市交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慈溪市品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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