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风景区。 被告:艾拥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风景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雪梅与被告艾拥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黄雪梅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雪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黄雪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索远红 人民陪审员 李 虹 人民陪审员 宋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