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风景区。 被告:艾拥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风景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雪梅与被告艾拥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黄雪梅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雪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黄雪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索远红 人民陪审员  李 虹 人民陪审员  宋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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