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石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宋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王军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石亚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石津与被告宋君祥、王军英、石亚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3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宋石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石津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376元,减半收取计71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8元由宋石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祖华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朱作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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