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石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宋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王军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石亚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石津与被告宋君祥、王军英、石亚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3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宋石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石津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376元,减半收取计71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8元由宋石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祖华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朱作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