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少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张国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李少仓与张国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少仓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少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少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