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37105405J。
法定代表人:陈宏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秭归果必然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59725221M。
法定代表人:郭然,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康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新区庵埠镇庵凤公路中段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28228117X2。
法定代表人:郭卓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九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59725109N。
法定代表人:潘少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秭归康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九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59725168R。
法定代表人:郭卓涵,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果必然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康辉集团有限公司、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公司、秭归康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527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0元、诉讼费2508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秭归果必然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康辉集团有限公司、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公司、秭归康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北三峡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0元、诉讼费25080元。
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051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