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孙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孙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某与被告孙某1、孙某2、孙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原告邓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邓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邓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