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及辩护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谷荒,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潘士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 号

鞍西检刑诉〔2021〕187号

指控

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翟某某明知李闯等人租用其房屋开设赌场,仍然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并收取高额租金。其中,高某某2次收取租金400元并参与赌博;翟某某3次收取租金300元并参与赌博。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1年3月4日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翟某某于2021年3月10日投案自首。

指控

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高某某、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辩称被告人高某某指定辩护人谷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仅收取400元租金,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翟某某指定辩护人潘士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翟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翟某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翟某某系自首,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1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5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四百元、被告人翟某某违法所得三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均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潘月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陈函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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