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凯麟(曾用名杨盛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国峰(曾用名林来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黄坡镇海关楼工区新圩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52410597K。 法定代表人:杨亚新,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凯麟诉被告林国峰、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峰、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凯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国峰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618404元及利息(利息以36184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被告林国峰还清本息时止);2.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林国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林国峰因经营需要,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向原告多次借款,经原告与两被告于2019年9月1日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借款及利息及租金结算清单及归还协议书》,被告林国峰确认截至2019年8月31日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618404元,9月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且每月还款不低于10万元。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林国峰欠付原告的本金与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而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林国峰、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被告林国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借款及利息及租金结算清单及归还协议书》、《借据》、银行汇款凭证、《声明书》,两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林国峰(借款人)、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担保人)对原告与林国峰之前产生的借款、合作款、租金进行结算,并签订一份《借款及利息及租金结算清单及归还协议书》,三方确认:截止2019年8月31日,林国峰共借到原告款项及利息共计3618404元,现将该款项作为借款本金由原告出借给林国峰,月息为1.5%,在一年内还清给原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自愿为林国峰还款作担保,如林国峰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可以直接追讨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担保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和被告林国峰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名后,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林国峰向原告父亲杨伟文出具三份《借据》借款3300000元。在2021年1月7日,原告父亲杨伟文和原告弟弟杨淇博出具《声明书》,声明该3300000元借款的债权由原告独自享有和主张。 再查明,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粤0803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两被告名下限额45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林国峰、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利息及租金结算清单及归还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议书中约定将本息加上所欠的利息重新确认借款本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18404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签名及加盖公章确认,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林国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凯麟借款本金3618404元及支付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国峰在第一判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林国峰追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747.23元(原告杨凯麟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杨凯麟已预交),由被告林国峰、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 剑 审 判 员  王嘉靖 审 判 员  李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灵翠 书 记 员  李雄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